日期: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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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即案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尤其是在“售后回租“租赁模式中,只有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两方,可能被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或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买卖”等。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关系是法院审理的关键点。
第一章 融资租赁的概念及模式
一、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客户)对租赁物件和对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租赁物件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只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二、模式
根据业务模式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租赁。
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客户)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供应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在这个交易结构中,通常涉及三方,即出租人、承租人及租赁物供应商。
2、售后回租租赁
售后回租租赁是指承租人(客户)将自有设备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再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的形式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在售后回租租赁交易结构中,通常涉及两方,即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售后回租租赁是直接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直接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不同的是承租人与供货人都是承租人一方。
第二章 售后回租的效力分析
一、实务判例
因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接融资租赁,存在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供应商(出卖人)三方主体,当融资租赁的供应商(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相同时,即变成售后回租租赁情形。根据《真钱欧洲杯》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即肯定了正常的售后回租形式。但是,司法审判实务中,却依然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案例一: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终49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并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主要理由为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方购买车辆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办理车辆的交付手续,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完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手续;另外,承租人将涉案车辆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后,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又与承租人订立抵押合同,将涉案车辆抵押用于担保该债权,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车辆给自己设定抵押权,不符合融资租赁的交易习惯。
案例二: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240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融资租赁关系项下,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承租人租用车辆,两者互为对应;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欧洲杯在线平台》、《真钱欧洲杯》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同样的案情,不同法院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由此可见,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欧洲杯在线平台》,认可了售后回租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属性,但是,实务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效力定性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
二、售后回租租赁模式法律效力的认定
为正确认定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的法律效力,实务中必须注意区分以下两点:
1、售后回租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分
对于实务中以假借售后回租合同之名,行借款合同之实的行为仍需加以甄别。主要区分下面这种情况:无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即双方约定了售后回租的合同性质,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现实的租赁物。显然此类合同并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属于典型的以融资融物之名,行借款之实,宜以借款合同进行处理。
2、售后回租合同中租赁物归属问题
售后回租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物权担保不同,前者为所有权的保障实现债权,而后者依靠抵押权来担保实现债权。因此,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往往会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在实务中,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存在明确登记机关时,则应当依照法律进行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登记情况来判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是否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无法登记或者没有登记的情况,虽然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占有为有效的公示方式,但仅依此并不能证明租赁物的所有权存在转让的事实,此时应当依据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租金的构成以及租赁合同文本能否与买卖合同文本存在对应关系来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进而判断是否为售后回租合同。
第三章 结语
售后回租租赁模式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常见模式,其效力认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在实际情况中,应以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作为基础,综合租赁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等因素,以确定合同是否为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因素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区分的主要因素,如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法院则应按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判决。
来源:南京律协 作者: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杨思明律师
文章来源:http://mp.weixin.qq.com/s/v2mWMRQX7iddqaCr00Sp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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